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5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5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榮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07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郭榮輝與林陵瑛同為公司司機,兩人於民國107 年3 月15日下午6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 ○0 號前,發生口角,郭榮輝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林陵瑛身體之犯意,在上開地點之公車終站內,徒手毆打林陵瑛的頭部,使林陵瑛受有頭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林陵瑛告訴被告郭榮輝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 份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