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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905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俞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905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英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施英民以下被訴之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施英民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晚間8 時7 分許,前往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下稱雙和醫院)探視其父施河籐,其明知告訴人陳韻竹為雙和醫院11B 護理站之護理師,僅因告訴人陳韻竹拒絕告知施河籐之病房號碼,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第三人均得共見共聞之護理站前,對告訴人陳韻竹辱稱「幹你娘機掰」等穢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至於被告所涉犯之妨害公務及傷害等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陳韻竹告訴被告施英民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刑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07 年12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90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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