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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劉安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禮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陸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據上論斷欄關於「第47條第1 項」應更正為「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陸月」,顯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漏寫,另據上論斷欄關於「第47條第1 項」,顯係「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漏寫,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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