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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明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審訴字第227 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李美燕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27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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