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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謝梨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9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卓峻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日107 年度審訴字第93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51 條第1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羈押收容於監所之被告提起上訴者,不論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抑或逕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均無不可;其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351 條第1 項規定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與監所長官何時將上訴書狀送交法院收文無關,且條文既規定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故該監所雖不在法院所在地,亦無庸扣除其在途期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593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卓峻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930 號判決在案,嗣於107 年10月18日將判決正本送達至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並由被告親自收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是該判決已於107 年10月18日合法送達被告,則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翌日(即107 年10月19日)起算10日,本於107 年10月28日屆滿,而該日為星期日,即假日,故延至107 年10月29日(星期一)始屆滿,惟被告遲至107 年11月15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蓋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受收容人訴狀章之刑事上訴狀存卷可參,是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首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意旨,核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3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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