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3號
- 原告
- 李文其
- 被告
- 彭志偉
陳羅翊
盧易俞
上列被告因共同傷害案件(107 年度簡上字第95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3號
陳羅翊
盧易俞
上列被告因共同傷害案件(107 年度簡上字第95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