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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2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2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名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名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許名豪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128 號、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93 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空白)      │
├─────┼───────┼───────┼───────┤
│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不能安全駕駛致│              │
│          │交通危險罪    │交通危險罪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有期徒刑2 月,│              │
│          │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1,000 元│新臺幣1,000 元│              │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105 年12月23日│105 年9 月15日│              │
│民國)    │              │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方檢│              │
│機關│    │察署          │察署          │              │
│及案├──┼───────┼───────┼───────┤
│號  │案號│106 年度速偵字│106 年度撤緩偵│              │
│    │    │第4394號      │字第341  號   │              │
├──┼──┼───────┼───────┼───────┤
│ 最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 後 │    │院            │院            │              │
│ 事 ├──┼───────┼───────┼───────┤
│ 實 │案號│106 年度交簡字│107 年度交簡字│              │
│ 審 │    │第128 號      │第293 號      │              │
│    ├──┼───────┼───────┼───────┤
│    │判決│106 年1 月18日│107 年1 月30日│              │
│    │日期│              │              │              │
├──┼──┼───────┼───────┼───────┤
│ 確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 定 │    │院            │院            │              │
│ 判 ├──┼───────┼───────┼───────┤
│ 決 │案號│106 年度交簡字│107 年度交簡字│              │
│    │    │第128 號      │第293 號      │              │
│    ├──┼───────┼───────┼───────┤
│    │確定│106 年2 月19日│107 年3 月9 日│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25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