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7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戴嘉清蔡慧雯林翊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藍銘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陳倚箴律師

      李介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50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 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有毀損、偽證等犯行,惟否認有何殺人未遂犯行,審酌被告案發前已知悉現場有金錢糾紛,且人數眾多,仍攜帶瓦斯槍,搭載攜帶棍棒之真實姓名年不詳綽號「培佑」、「小聖」之人到場,亦自承看見友人攜帶扣案之銼刀,下車勒住告訴人甲○○脖子,且依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被告係待眾人追砍、毆打告訴人甲○○後,再一同駕車搭載少年陳○年、「小聖」等人離開現場,佐以告訴人甲○○所受傷勢嚴重,且遍及頭部、四肢,當時所穿著之衣物多達19處刀痕,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重大,又所犯殺人未遂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參酌被告歷次供述不一,且曾以臉書傳送訊息予他人,要求他人配合伊之供述,及被告供稱當時在場之「培佑」、「小聖」均未到案,尚有其餘攻擊告訴人甲○○之工具尚未扣案,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款規定,於107 年6 月1 日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及被告業經本院判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重傷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毀損罪(共3 罪)及犯偽證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3 月(共3 罪)、4 月,又本案關於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犯行,不論係依檢察官起訴所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或本院所認被告犯刑法第278 條第1 項重傷害罪,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是被告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係涉犯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又被告及檢察官均可就本案提起上訴,為確保上訴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及日後案件確定時被告能到案執行,併審酌被告為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致告訴人甲○○所受之傷害非輕,且係當眾為之,對社會治安危害甚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仍有羈押被告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7 年9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被告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另本院已於107年8 月23日訊問程序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林翊臻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