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興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5月2 日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90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5月2 日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90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