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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俞秀美蕭淳元許博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興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5月2 日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90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許博然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