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劉景宜黃志中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MAYER OREN SHLOMO
選任辯護人
黃致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陟爾律師
被告
BENT EWART ODANE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於鎮律師
被告
HOBBIE JASON EUGENE
選任辯護人
余柏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MAYER OREN SHLOMO 、HOBBIE JASON EUGENE 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八年七月七日起延長貳月,並均自該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BENT EWART ODANE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八年七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MAYER OREN SHLOMO 、BENT EWART ODANE、HOBBIE JASON EUGENE (下稱被告3 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12月7 日訊問被告3 人後,經本院分別為以下諭知:

㈠訊據被告MAYER OREN SHLOMO 經本院訊問後,否認本案所有犯行,與共同被告之供述均不相符,且本案有證人彭子晃之證言、共同被告等人所使用門號之行動上網歷程、通聯、基地台位置、被告BENT EWART ODANE指認照片、錄影光碟、相關監視器畫面、照片、手機內之照片、訊息內容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MAYER OREN SHLOMO 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同法第247 條第1 項損壞屍體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MAYER OREN SHLOMO 涉犯之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罰之人性,被告MAYER OREN SHLOMO 於案發後因怕遭追訴而於107 年8 月24日逃亡海外,已有逃亡事實,且共同被告BENT EWART ODANE於偵查中亦表示在被告MAYER OREN SHLOMO 落網前,不敢吐實,怕對其不利,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亦表示害怕被告MAYER OREN SHLOMO 等語,被告MAYER OREN SHLOMO 對於其他被告有一定之危險性及影響力,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然為顧及被告MAYER OREN SHLOMO 及辯護人主張被告MAYER OREN SHLOMO 有宗教需求,本院認無禁止授受物件之必要。

㈡訊據被告BENT EWART ODANE僅坦承損壞屍體之犯行,仍否認殺人罪部分,惟本案有共同被告之供述,被告等所使用門號之行動上網歷程、通聯、相關監視器畫面、照片、手機內之照片、訊息內容等相關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BENT EWARTODANE 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BENT EWART ODANE涉犯之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罰之人性,可認被告BENT EWART ODANE有逃亡之虞。且被告BENT EWART ODANE為美國籍人士,並無固定住居所,其與臺灣之地緣關係薄弱,隨時可持外籍護照出境,有逃亡之高度風險,應予羈押。

㈢訊據被告HOBBIE JASON EUGENE 否認有幫助傷害致死之犯行,然與共同被告之供述不符,且本案有被告等人所使用門號之行動上網歷程、通聯、相關監視器畫面、照片、手機內之照片、訊息內容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HOBBIE JASON EUGENE 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2 項、第30條之幫助傷害致死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HOBBIE JASON EUGENE 涉犯之罪法定本刑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罰之人性,可認被告HOBBIE JASON EUGENE 有逃亡之虞。且被告HOBBIE JASON EUGENE 為美國籍人士,隨時可持外籍護照出境,有逃亡之高度風險。又被告HOBBIE JASON EUGENE之供述與同案被告全然不同,且就本案關鍵事項之供詞亦多避重就輕,自有可能為脫免本案罪刑,而與同案共犯勾串,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嗣本院以被告MAYER OREN SHLOMO 、HOBBIE JASON EUGENE其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裁定自108 年3 月7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又因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再裁定自108 年5 月7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另被告BENT EWART ODANE其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裁定自108 年3 月7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又因其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自108 年5 月7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

三、茲被告3 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8 年6 月12日訊問被告MAYER OREN SHLOMO 、BENT EWART ODANE、HOBBIE JASON EUGENE 及審閱相關卷證後,並聽取其等之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分述如下:

㈠被告MAYER OREN SHLOMO 否認本案所有犯行,然參共同被告之供述及卷內各證據資料,堪認被告MAYER OREN SHLOMO 涉犯殺人罪、損壞屍體罪,犯嫌重大,其所涉犯之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衡以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MAYER OREN SHLOMO 於案發後前往菲律賓,係於菲律賓遭當地警方逮捕後,方遭送返我國接受偵審,已有逃亡事實,若命被告MAYER OREN SHLOMO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其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108 年7 月7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本案被告MAYER OREN SHLOMO 及其辯護人聲請調查以共同被告為證人部分已交互詰問完畢,雖尚有部分證人尚未調查完畢,然參辯護人所提出之刑事答辯暨準備程序狀、刑事陳報狀之內容,可知該等證人均未到案發現場,其待證事實尚非本件主要之構成要件事實,被告MAYER OREN SHLOMO 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已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併於延長羈押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㈡被告BENT EWART ODANE僅坦承損壞屍體之犯行,仍否認殺人罪部分,然參共同被告之供述及卷內各證據資料,堪認被告BENT EWART ODANE涉犯殺人罪、損壞屍體罪,犯嫌重大,其所涉犯之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衡以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BENT EWART ODANE為美國籍人士,在臺灣並無固定住居所,與臺灣之地緣關係薄弱,若命被告BENT EWART ODANE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其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108 年7 月7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

㈢被告HOBBIE JASON EUGENE 所涉幫助殺人之犯行(檢察官已變更起訴法條為幫助殺人罪),參共同被告之供述及卷內各證據資料,堪認被告HOBBIE JASON EUGENE 涉犯幫助殺人罪犯嫌重大,其所涉犯之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衡以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若命被告HOBBIEJASON EUGENE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其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108 年7 月7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又本案被告HOBBIE JASON EUGENE 及其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人均已交互詰問完畢,被告HOBBIE JASON EUGENE 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已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併於延長羈押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宋家瑋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