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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08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字第208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立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主文及事實理由暨所引附件內關於黃昇宇之年籍資料及「黃昇宇」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立成之年籍資料及「黃立成」。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黃昇宇」,經查係當時遭逮捕之黃立成所冒名應訊者,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07年6月13日新北警鑑字第1071124481號函存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296號被告黃立成偽造文書偵查案卷第4頁),被告黃立成上開冒名行為所涉及偽造文書罪犯行,亦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是本案被告黃昇宇之年籍資料及「黃昇宇」均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08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