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0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字第20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立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主文及事實理由暨所引附件內關於黃昇宇之年籍資料及「黃昇宇」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立成之年籍資料及「黃立成」。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黃昇宇」,經查係當時遭逮捕之黃立成所冒名應訊者,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07年6月13日新北警鑑字第1071124481號函存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296號被告黃立成偽造文書偵查案卷第4頁),被告黃立成上開冒名行為所涉及偽造文書罪犯行,亦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是本案被告黃昇宇之年籍資料及「黃昇宇」均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