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3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哲銘
- 選任辯護人
- 劉文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哲銘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潘哲銘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訊問被告後,就所涉犯竊盜、搶奪、傷害等罪嫌均坦承不諱,且有卷內事證等證據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已多次因竊盜、搶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竟於假釋期間內又反覆多次為本案竊盜、搶奪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搶奪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6 款之羈押原因,且審酌本案被告所涉犯的犯行影響社會治安,並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再考量被告之人身自由基本權益與社會公益,經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裁定自107 年10月12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為多次相似之竊盜、搶奪犯行,有反覆實施之虞,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本案於107 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14日宣判,而被告已提請上訴,但尚未提出上訴理由,仍有保全被告接受上訴審審判之必要,且為使後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被告能到案執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可替代羈押,爰裁定被告應自108 年1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