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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51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劉安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51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榮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07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郭榮輝與林陵瑛同為公司司機,兩人於民國107 年3 月15日下午6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 ○0 號前,發生口角,郭榮輝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林陵瑛身體之犯意,在上開地點之公車終站內,徒手毆打林陵瑛的頭部,使林陵瑛受有頭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林陵瑛告訴被告郭榮輝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 份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513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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