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27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勝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中,關於被告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61年11月27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中關於其出生年月日「61年11月17日生」,顯係「61年11月27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