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9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9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英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施英民以下被訴之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施英民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晚間8 時7 分許,前往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下稱雙和醫院)探視其父施河籐,其明知告訴人陳韻竹為雙和醫院11B 護理站之護理師,僅因告訴人陳韻竹拒絕告知施河籐之病房號碼,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第三人均得共見共聞之護理站前,對告訴人陳韻竹辱稱「幹你娘機掰」等穢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至於被告所涉犯之妨害公務及傷害等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陳韻竹告訴被告施英民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刑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07 年12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