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禮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陸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據上論斷欄關於「第47條第1 項」應更正為「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陸月」,顯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漏寫,另據上論斷欄關於「第47條第1 項」,顯係「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漏寫,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