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10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家偉
具 保 人 黃松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松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姚筱怡前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因被告余家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審理,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附卷可資佐證,具保人亦未能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該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