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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劉安榕李美燕陳俞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10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家偉

具 保 人 黃松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松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姚筱怡前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因被告余家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審理,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附卷可資佐證,具保人亦未能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該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0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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