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19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明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 號(2 樓)。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逃逸緝獲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定被告羈押在案。
三、茲審酌被告雖仍有羈押之原因,但考量其所涉犯罪情節,及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業已坦認犯行,顯見其已悔悟及願接受裁判之犯後態度,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2 樓)。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