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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潘長生李美燕陳俞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19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明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 號(2 樓)。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逃逸緝獲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定被告羈押在案。

三、茲審酌被告雖仍有羈押之原因,但考量其所涉犯罪情節,及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業已坦認犯行,顯見其已悔悟及願接受裁判之犯後態度,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2 樓)。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9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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