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提字第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提字第47號
- 聲請人
- 孫宗鏞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2月27日凌晨3時30分,在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經警過失打斷肋骨,還強制拘留到19時;在105年7月27日19時經土城分局人員妨害自由,強制送亞東醫院長達20小時等情。聲請人不應逮捕、拘禁,故聲請提審,以裁定釋放云云。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提審,然其書狀欠缺法定記載事項,未說明現在有何遭逮捕、拘禁情形。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所得,聲請人曾於106年1月19日入監執行觀察、勒戒,在106年3月3日釋放,目前並無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可稽。聲請人空泛所稱上情,核係主要爭執105年間遭逮捕時受有不當對待,應屬質疑當時偵查等程序,是否有違法之虞,與提審法避免違法逮捕、拘禁之制度設計目的有間。是聲請人現在並未遭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