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3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楊筑婷吳智勝陳佳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戴榮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頂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107年度易字第4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榮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36 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戴榮材後,上訴人已於同年月16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上訴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法律效果為上訴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吳智勝

法 官 陳佳妤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3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