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戴榮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頂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107年度易字第4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榮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36 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戴榮材後,上訴人已於同年月16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上訴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法律效果為上訴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