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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許必奇宋泓璟劉芳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子華
送達代收人
湯鈞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子華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智訴字第1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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