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子華
- 送達代收人
- 湯鈞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子華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智訴字第1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子華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智訴字第1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