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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2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2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主文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主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蘇主文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47 號、106 年度簡上字第687 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687 號判決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等情,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妨害公務      │傷害          │毀棄損壞      │
├─────┼───────┼───────┼───────┤
│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拘役55日,如易│拘役40日,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科罰金,以新臺│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 元折算│幣1,000 元折算│幣1,000 元折算│
│          │1 日          │1 日          │1 日          │
├─────┼───────┼───────┼───────┤
│犯罪日期(│105 年5 月27日│105 年4 月21日│105 年4 月21日│
│民國)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機關│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105 年度調偵字│105 年度調偵字│
│    │    │16140號       │第2610號      │第2610號      │
├──┼──┼───────┼───────┼───────┤
│ 最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後 │    │院            │院            │院            │
│ 事 ├──┼───────┼───────┼───────┤
│ 實 │案號│105 年度簡上字│106 年度簡上字│106 年度簡上字│
│ 審 │    │第747 號      │第687 號      │第687 號      │
│    ├──┼───────┼───────┼───────┤
│    │判決│105 年11月22日│107 年1 月22日│107 年1 月22日│
│    │日期│              │              │              │
├──┼──┼───────┼───────┼───────┤
│ 確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定 │    │院            │院            │院            │
│ 判 ├──┼───────┼───────┼───────┤
│ 決 │案號│105 年度簡上字│106 年度簡上字│106 年度簡上字│
│    │    │第747 號      │第687 號      │第687 號      │
│    ├──┼───────┼───────┼───────┤
│    │確定│105 年11月22日│107 年1 月22日│107 年1 月22日│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2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