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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59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胡修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5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明宗

具 保 人 鄧忠仁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執聲沒字第4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忠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明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5 年2 月3 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147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8 月、7 年8 月、4 年、8 月、7 月,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傳喚於107 年2 月26日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於前揭期日到庭,並經依法囑託拘提,未能拘獲,亦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有前揭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職務報告書、受刑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考。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亦通知具保人應促受刑人於107 年6 月21日到案執行,並告以前揭沒入保證金之效果,惟具保人經合法送達後,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亦有通知書、通知書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稽,足證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胡修辰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5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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