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正一
具 保 人 莊惠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5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惠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莊惠秋因受刑人即被告黃正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出具現金1萬元保證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予以釋放(刑保字第00000000號),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1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迭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後均予駁回,於107 年9 月20日確定等情,有卷附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480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340號、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21號判決、新北地檢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新北地檢署案管系統畫面列印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稽,堪予認定。
(二)本案經聲請人於執行中對受刑人之住所送達執行傳票,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併通知具保人轉知受刑人到案。上開通知與執行傳票均分別合法送達於具保人及受刑人。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聲請人遂對受刑人執行拘提,亦經拘提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2 份、新北地檢署通知、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 份在卷可佐。又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拘提無著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非在監在押等情,亦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 份存卷可按。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