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7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輔偉
- 選任辯護人
- 廖姵涵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7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輔偉與同案被告張克群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運輸,竟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起訴書誤載為23日)上午3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掛AUP-5552號車牌)自小客車,自新北市土城區某處南下,於同日上午8 時許抵達臺南市68號快速道路永成路交流道下某處,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風」之人,以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代價購得甲基安非他命2 包(總毛重1975公克)後,自該處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起運,於同日上午12時41分許運抵新北市○○區○○○街0 號,於同日下午8 時35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2 包、手機3 支。因認被告鄭輔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輔偉所涉犯上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7 年11月30日繫屬本院審理後,被告鄭輔偉已於108 年3 月3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108 年4 月11日新北土戶字第1085194069號函暨函附除戶資料、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紙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話1 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無證據可認被告鄭輔偉有持之用於本案犯行,亦無證據可認與本案有直接關連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