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藍銘
- 選任辯護人
- 黃重鋼律師
陳倚箴律師
李介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50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 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有毀損、偽證等犯行,惟否認有何殺人未遂犯行,審酌被告案發前已知悉現場有金錢糾紛,且人數眾多,仍攜帶瓦斯槍,搭載攜帶棍棒之真實姓名年不詳綽號「培佑」、「小聖」之人到場,亦自承看見友人攜帶扣案之銼刀,下車勒住告訴人甲○○脖子,且依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被告係待眾人追砍、毆打告訴人甲○○後,再一同駕車搭載少年陳○年、「小聖」等人離開現場,佐以告訴人甲○○所受傷勢嚴重,且遍及頭部、四肢,當時所穿著之衣物多達19處刀痕,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重大,又所犯殺人未遂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參酌被告歷次供述不一,且曾以臉書傳送訊息予他人,要求他人配合伊之供述,及被告供稱當時在場之「培佑」、「小聖」均未到案,尚有其餘攻擊告訴人甲○○之工具尚未扣案,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款規定,於107 年6 月1 日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及被告業經本院判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重傷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毀損罪(共3 罪)及犯偽證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3 月(共3 罪)、4 月,又本案關於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犯行,不論係依檢察官起訴所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或本院所認被告犯刑法第278 條第1 項重傷害罪,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是被告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係涉犯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又被告及檢察官均可就本案提起上訴,為確保上訴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及日後案件確定時被告能到案執行,併審酌被告為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致告訴人甲○○所受之傷害非輕,且係當眾為之,對社會治安危害甚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仍有羈押被告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7 年9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被告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另本院已於107年8 月23日訊問程序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