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元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 日所為107 年度訴字第757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元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元智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