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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楊筑婷陳佳妤吳智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8號

被告
蔡沐霖
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8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90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沐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08 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蔡沐霖後,上訴人已於同年月2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上訴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法律效果為上訴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吳智勝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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