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魏俊明林翠珊梁世樺

原告
黃宥蓁(原名黃春桃)
原告
何汝川
原告
陳百合
原告
郭淑嫥
原告
鄭美齡
原告
高嘉宏
原告
蘇慧娟
原告
黃千倖
原告
林亞陵
原告
林琪庭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銘樹律師
被告
林聖峯

      洪昆明

      陳廣澤

      謝曉慧

      林瑞景

      林志昇

      陳巖鑫

      黃旭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聖峯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其本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梁世樺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