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2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32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志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2 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審易字第3277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龔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