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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799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79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ALCANTARA LEBREAULT BRAULIO LEONEL(艾岡達)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LCANTARA LEBREAULT BRAULIO LEONEL(中文姓名:艾岡達)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凌晨2 時1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前,各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紅龍桿敲毀告訴人李元棋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告訴人許建和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李元棋之上揭車輛之前後擋風玻璃、左前後車窗、右後車窗、右後車門、左前車門等部分毀壞致令不堪用;許建和上揭車輛之左前玻璃、左車門、左側柱、加油蓋等部分毀損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李元棋、許建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ALCANTARA LEBREAULT BRAULIO LEONEL(艾岡達)所涉毀損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李元棋、許建和與被告於108 年5 月6 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2 人並均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美燕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79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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