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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聲字第2號

聲請登報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劉安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聲字第2號

聲請人
王文昱
被告
廖建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093號(後改分108年度審簡字第19號)案件,因被告廖建威犯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規定,聲請將判決書全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

二、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固定有明文。惟前開聲請,需係對於確定判決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59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廖建威所犯妨害名譽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以108 年度審簡字第1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然尚未確定,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登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