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41號
- 原告
- DO VAN SOM(杜文山;越南國籍)
- 被告
- 陳明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77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41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77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