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蕭淳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0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金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7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金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金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仍不知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應予非難,惟考量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7525號
    被      告  吳金華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金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同法院裁
    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5年8月17日執行完
    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107年5月29日13時40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
    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尿液調驗人口,於107年5月29日13時
    2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二段與中央路口為警查獲,
    並對其採集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於警詢中雖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
    查,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
    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6 月2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檢體編號:A0000000)在卷可稽,堪認被告107年5月29日
    13時4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確有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程彥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04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