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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71號

返還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劉思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71號

聲請人
即具保人
記慧貞
被告
温士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記慧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准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士鋒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81 號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經本院准聲請人即具保人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被告並已於108 年3 月間入監執行,爰聲請貴院准予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服刑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其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温士鋒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6 年8 月3 日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經具保人於同日向本院繳納保證金,而該案業由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581 號就有罪部分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其餘被訴部分則諭知無罪(業於一審確定)。被告對前揭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如附表二編號3 、9 、11、12、17、19、20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改判處如附表二編號3 、9 、11、12、17、19、20「宣告刑及沒收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並與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 月。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駁回上訴確定。又被告已於108 年3 月19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6 年6 月之刑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81 號卷宗核閱無訛。是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9 條之1 第1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思吟

書記官 王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備註        │
 ├──┼──────┼────────────────┼──────┤
 │ 1  │附表一編號1 │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OPPO廠│            │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            │○○○○○○○○○○號SIM 卡及SD│            │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
 │    │            │蘇士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玖元│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五三│            │
 │    │            │七五六八七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  │附表一編號2 │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達│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成調解,賠償│
 │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5,000元。   │
 │    │            │一七五○○○○○○○○○○號SIM │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上訴駁回。│
 │    │            ├────────────────┼──────┤
 │    │            │蘇士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百伍拾元、行動│            │
 │    │            │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五三七五六│            │
 │    │            │八七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 3  │附表一編號3 │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達│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成和解,賠償│
 │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6,000元。   │
 │    │            │一七五○○○○○○○○○○號SIM │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撤銷改判。│
 │    │            ├────────────────┼──────┤
 │    │            │蘇士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百伍拾元、行動│            │
 │    │            │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五三七五六│            │
 │    │            │八七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 4  │附表一編號4 │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OPPO廠│            │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            │○○○○○○○○○○號SIM 卡及SD│            │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
 │    │            │蘇士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行動│            │
 │    │            │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五三七五六│            │
 │    │            │八七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 5  │附表一編號5 │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達│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成調解,賠償│
 │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4,000元。   │
 │    │            │一七五○○○○○○○○○○號SIM │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上訴駁回。│
 │    │            ├────────────────┼──────┤
 │    │            │蘇士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達│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成調解,賠償│
 │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五三│3,000元。   │
 │    │            │七五六八七號SIM 卡壹張)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上訴駁回。│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6  │附表一編號6 │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OPPO廠│            │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            │○○○○○○○○○○號SIM 卡及SD│            │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
 │    │            │蘇士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玖元│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五三│            │
 │    │            │七五六八七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7  │附表一編號7 │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玖元、OPPO│            │
 │    │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            │
 │    │            │五○○○○○○○○○○號SIM 卡及│            │
 │    │            │SD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8  │附表一編號8 │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肆元、OPPO廠牌│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七│            │
 │    │            │七○二四八七八七三號SIM 卡及SD卡│            │
 │    │            │各壹張)均沒收。                │            │
 ├──┼──────┼────────────────┼──────┤
 │ 9  │附表一編號9 │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達│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成和解,賠償│
 │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7,000元。   │
 │    │            │一七五○○○○○○○○○○號SIM │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撤銷改判。│
 ├──┼──────┼────────────────┼──────┤
 │ 10 │附表一編號10│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OPPO廠│            │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            │○○○○○○○○○○號SIM 卡及SD│            │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11 │附表一編號11│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成│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立調解,賠償│
 │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2,000元。   │
 │    │            │一七五○○○○○○○○○○號SIM │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撤銷改判。│
 ├──┼──────┼────────────────┼──────┤
 │ 12 │附表一編號12│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撤銷改判。│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玖拾柒元、│            │
 │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            │
 │    │            │一七五○○○○○○○○○○號SIM │            │
 │    │            │卡及SD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13 │附表一編號13│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玖元、OPPO│            │
 │    │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            │
 │    │            │五○○○○○○○○○○號SIM 卡及│            │
 │    │            │SD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14 │附表一編號14│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捌元、OPPO廠牌│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七│            │
 │    │            │七○二四八七八七三號SIM 卡及SD卡│            │
 │    │            │各壹張)均沒收。                │            │
 ├──┼──────┼────────────────┼──────┤
 │ 15 │附表一編號15│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壹元、OPPO廠牌│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七│            │
 │    │            │七○二四八七八七三號SIM 卡及SD卡│            │
 │    │            │各壹張)均沒收。                │            │
 ├──┼──────┼────────────────┼──────┤
 │ 16 │附表一編號16│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成│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立調解,賠償│
 │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1,500元。   │
 │    │            │一七五○○○○○○○○○○號SIM │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上訴駁回。│
 ├──┼──────┼────────────────┼──────┤
 │ 17 │附表一編號17│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成│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立和解,賠償│
 │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6,000元。   │
 │    │            │一七五○○○○○○○○○○號SIM │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撤銷改判。│
 ├──┼──────┼────────────────┼──────┤
 │ 18 │附表一編號18│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OPPO廠│            │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            │○○○○○○○○○○號SIM 卡及SD│            │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19 │附表一編號19│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撤銷改判。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捌元、OPPO│            │
 │    │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            │
 │    │            │五○○○○○○○○○○號SIM 卡及│            │
 │    │            │SD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20 │附表一編號20│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成│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立調解,賠償│
 │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5,000元。   │
 │    │            │一七五○○○○○○○○○○號SIM │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撤銷改判。│
 ├──┼──────┼────────────────┼──────┤
 │ 21 │附表一編號21│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成│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立調解,賠償│
 │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3,000元。   │
 │    │            │一七五○○○○○○○○○○號SIM │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上訴駁回。│
 ├──┼──────┼────────────────┼──────┤
 │ 22 │附表一編號22│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成│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立調解,賠償│
 │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13,000元。  │
 │    │            │一七五○○○○○○○○○○號SIM │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上訴駁回。│
 ├──┼──────┼────────────────┼──────┤
 │ 23 │附表一編號23│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OPPO廠牌行│            │
 │    │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七七│            │
 │    │            │○二四八七八七三號SIM 卡及SD卡各│            │
 │    │            │壹張)均沒收。                  │            │
 ├──┼──────┼────────────────┼──────┤
 │ 24 │附表一編號24│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OPPO│            │
 │    │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            │
 │    │            │五○○○○○○○○○○號SIM 卡及│            │
 │    │            │SD 卡 各壹張)均沒收。          │            │
 ├──┼──────┼────────────────┼──────┤
 │ 25 │附表一編號25│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OPPO廠牌行│            │
 │    │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七七│            │
 │    │            │○二四八七八七三號SIM 卡及SD卡各│            │
 │    │            │壹張)均沒收。                  │            │
 ├──┼──────┼────────────────┼──────┤
 │ 26 │附表一編號26│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OPPO廠│            │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            │○○○○○○○○○○號SIM 卡及SD│            │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27 │附表一編號27│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貳元、OPPO│            │
 │    │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            │
 │    │            │五○○○○○○○○○○號SIM 卡及│            │
 │    │            │SD 卡 各壹張)均沒收。          │            │
 ├──┼──────┼────────────────┼──────┤
 │ 28 │附表一編號28│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OPPO廠│            │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            │○○○○○○○○○○號SIM 卡及SD│            │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29 │附表一編號29│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玖元、│            │
 │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            │
 │    │            │一七五○○○○○○○○○○號SIM │            │
 │    │            │卡及SD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30 │附表一編號30│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柒元、OPPO廠│            │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            │○○○○○○○○○○號SIM 卡及SD│            │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31 │附表一編號31│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OPPO廠│            │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            │○○○○○○○○○○號SIM 卡及SD│            │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32 │附表一編號32│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成│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立調解,賠償│
 │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3,000元。   │
 │    │            │一七五○○○○○○○○○○號SIM │            │
 │    │            │卡及SD卡各壹張)沒收。          │☆上訴駁回。│
 ├──┼──────┼────────────────┼──────┤
 │ 33 │附表一編號33│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OPPO廠牌行│            │
 │    │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七七│            │
 │    │            │○二四八七八七三號SIM 卡及SD卡各│            │
 │    │            │壹張)均沒收。                  │            │
 ├──┼──────┼────────────────┼──────┤
 │ 34 │附表一編號34│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OPPO廠│            │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            │○○○○○○○○○○號SIM 卡及SD│            │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35 │附表一編號35│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OPPO廠│            │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            │○○○○○○○○○○號SIM 卡及SD│            │
 │    │            │卡各壹張)沒收。                │            │
 ├──┼──────┼────────────────┼──────┤
 │ 36 │附表一編號36│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成│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立調解,賠償│
 │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3,000元。   │
 │    │            │一七五○○○○○○○○○○號SIM │            │
 │    │            │卡及SD卡各壹張)均沒收。        │☆上訴駁回。│
 ├──┼──────┼────────────────┼──────┤
 │ 37 │附表一編號37│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告訴人成│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立調解,賠償│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OP│3,000元。   │
 │    │            │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            │
 │    │            │七五○○○○○○○○○○號SIM卡 │☆上訴駁回。│
 │    │            │及SD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
 │    │            │盧德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玖元、行動│            │
 │    │            │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三四一三│            │
 │    │            │二五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 38 │附表一編號38│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OPPO廠│            │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            │○○○○○○○○○○號SIM 卡及SD│            │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
 │    │            │盧德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玖佰元、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門號○○○○○○○○○○號SIM │            │
 │    │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39 │附表一編號39│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柒元、OPPO│            │
 │    │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            │
 │    │            │五○○○○○○○○○○號SIM 卡及│            │
 │    │            │SD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
 │    │            │盧德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參元、行動電│            │
 │    │            │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三四一三二│            │
 │    │            │五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 40 │附表一編號40│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肆元、│            │
 │    │            │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            │
 │    │            │一七五○○○○○○○○○○號SIM │            │
 │    │            │卡及SD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
 │    │            │盧德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捌元、行動│            │
 │    │            │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一○三四一三│            │
 │    │            │二五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 41 │附表一編號41│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伍元、OPPO廠│            │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            │○○○○○○○○○○號SIM 卡及SD│            │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
 │    │            │盧德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行動電話壹│            │
 │    │            │支(含門號○○○○○○○○○○號│            │
 │    │            │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
 │ 42 │附表一編號42│温士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元、OPPO廠│            │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二一七五│            │
 │    │            │○○○○○○○○○○號SIM 卡及SD│            │
 │    │            │卡各壹張)均沒收。              │            │
 │    │            ├────────────────┼──────┤
 │    │            │盧德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上訴駁回。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新臺幣捌佰捌拾元、行動電話壹│            │
 │    │            │支(含門號○○○○○○○○○○號│            │
 │    │            │SIM 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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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7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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