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1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丁文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8 年度聲觀字第190 號),聲請人不服本院之裁定(108 年度毒聲字第212 號),提起抗告,於抗告中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停止執行狀所載。
二、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8 年度毒聲字第212 號裁定提起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以108 年度毒抗字第204 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裁判主文查詢結果,及本院依職權查得之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則本件抗告法院既業已裁定,聲請人自無由依據前開法條之規定,向原審法院即本院請求裁定停止執行,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是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2 項規定,向抗告法院聲請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或檢具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向檢察官請求暫緩執行,宜由聲請人斟酌處理之,一併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