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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7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施吟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73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歐佳明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6 日所為之108 年度聲字第34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第40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6 日所為之108 年度聲字第3473號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抗告人即受刑人歐佳明,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抗告人遲至同年10月14日始提出抗告,有其所提刑事抗告陳情述狀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之收狀日期可證,是本件抗告顯已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施吟蒨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7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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