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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2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郭峻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自字第27號

自訴人
許金龍
自訴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自訴代理人
梁乃文律師
被告
陳俊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名明知自訴人許金龍自民國105 年9 月30日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後,事實上已無法經營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陞公司)業務,而由董事會選任其他董事代理其董事長職務,並由專業經理人負責管理、營運該公司事務,嗣樂陞公司股東會於107 年6 月間改選董監事,自訴人亦因而解任樂陞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亦明知自訴人從未向許洪猷提出借用股票以供借款之要求,亦未曾夥同其兄弟打電話威脅許洪猷,或向許洪猷借款並換股給許洪猷,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故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會議中,向與會人員指摘傳述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足以貶損自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自訴案件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33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一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7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0○0 號5 樓,居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號30樓,工作地則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2 樓,業據被告陳述明確,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8 年度自字第27號卷〈下稱自字卷〉第145 頁);又被告於本案起訴而繫屬於本院時,並未因案在本院轄區內之監所羈押或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可參(見自字卷第147 頁),是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居所及所在地均未在本院轄區。又被告陳述如附表所示言論之地點,係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 號之豪鼎飯店中興會館乙情,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自承(見自字卷第135 至136頁),並有本院以網路查詢之豪鼎飯店交通位置網頁列印資料1 份存卷可佐(見自字卷第149 至150 頁),堪認本案自訴犯罪事實之犯罪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 段0 號之豪鼎飯店中興會館,而該址亦非本院轄區。

四、綜上所述,本案犯罪地及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未在本院轄區,本院依法無管轄權。從而,自訴人誤向本院提起自訴,於法容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依自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聲明(見自字卷第89至90頁、第138 頁),諭知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4 條、第335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峻豪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          │會議名稱          │不實言論內容                  │
├──┼───────┼─────────┼───────────────┤
│ 1  │107年12月21日 │樂陞重整促進籌備會│目前陳國華啦、謝東波啊他們這一│
│    │              │說明會            │些人呢,他是講得比較重啦,都是│
│    │              │                  │許金龍的傳聲筒等等這些,不至於│
│    │              │                  │到那個程度啦,但是這些人呢他們│
│    │              │                  │還是在掩護一些事情,那大家也看│
│    │              │                  │不到公司的業績有什麼樣的實質的│
│    │              │                  │成長...。                     │
├──┼───────┼─────────┼───────────────┤
│ 2  │107年12月21日 │樂陞重整促進籌備會│許院長跟他中間唯一有過另外一次│
│    │              │說明會            │交集,就是他又跑回來要跟許院長│
│    │              │                  │借股票去借錢,但是被他給拒絕掉│
│    │              │                  │,吼這件,因為講到這我就把它講│
│    │              │                  │出來,回來跟他借股票要去借錢啦│
│    │              │                  │,他們,一直在做這些很奇怪的事│
│    │              │                  │情,啊但是還真的有人要借給他,│
│    │              │                  │我只能說你活該啊。            │
├──┼───────┼─────────┼───────────────┤
│ 3  │108 年1 月12日│樂陞重整促進籌備會│⑴就像我們那天一啟動,哦就是說│
│    │              │第一次會議        │  明會一開完,自然就流傳到那個│
│    │              │                  │  樂陞裡面去,那我們也明講啦吼│
│    │              │                  │  ,是他們許氏三兄弟其中一個人│
│    │              │                  │  就來威脅,我講挺明白的就是威│
│    │              │                  │  脅許會長,幾個重點第一『啊你│
│    │              │                  │  查帳查了沒用啦,那個東西吼檢│
│    │              │                  │  察官老早就查完了啦,你也查不│
│    │              │                  │  出個什麼東西來啦,裡面早就什│
│    │              │                  │  麼都沒有了。』這句話很重要,│
│    │              │                  │  裡面早就什麼都沒有了,吼你也│
│    │              │                  │  查不到任何東西了...。       │
│    │              │                  │⑵會長上次已經說過了,他從以前│
│    │              │                  │  到現在他就是樂陞的原始股東,│
│    │              │                  │  而且是在許金龍最慘的時候他來│
│    │              │                  │  拜託他投資他把錢給他去救那家│
│    │              │                  │  公司,那個時候,那時候公司還│
│    │              │                  │  沒有上市,好,去救了以後他是│
│    │              │                  │  原始股東,到後來他們上市了,│
│    │              │                  │  換股票給他,那換回來的股票跟│
│    │              │                  │  他當初所投資的價值已經是大大│
│    │              │                  │  不同了。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27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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