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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80號

刑事補償事件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俊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補字第80號

聲請人
陳敬文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經法院裁定不付審理確定,聲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因殺人案件,於民國83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11日間,受收容計14日。嗣上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不付審理確定,爰依法請求受收容14日之國家補償等語。

二、按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1 條第5 款、第6 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刑事補償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受理補償之請求時,應先確認對於補償事件有無管轄權;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亦為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殺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83年度少調字第1878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之情,有該庭108年9月10日北院忠刑少件83少調字第1878號函影本1 份附卷可參。則聲請人所涉上開案件,既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即應向為該不付審理裁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刑事補償,本院並無管轄權,爰諭知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機關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前段,決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請覆審,由本院轉送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俊雯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8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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