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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27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龔書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32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志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2 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審易字第3277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27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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