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05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春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續一字第31號)、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第294 條第2 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第29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春雄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之規定,於民國110 年8 月20日裁定停止審判。然被告已於110 年9 月3 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見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051號卷二第121 頁)在卷可稽,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