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51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湘瑩游涵歆梁世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05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春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續一字第31號)、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第294 條第2 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第29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春雄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之規定,於民國110 年8 月20日裁定停止審判。然被告已於110 年9 月3 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見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051號卷二第121 頁)在卷可稽,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梁世樺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5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