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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4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彭全曄魏俊明白承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10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金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2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5160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310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修正前)、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亦定有明文,是原審法院若未將逾上訴期間之上訴以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仍須以判決駁回之。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1 第3 項規定,準用前開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若原審法院未以裁定駁回,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亦得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以108 年度簡字第516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後,該判決業於108 年8 月28日送達至被告位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戶籍地即住所地一節,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憑,自應以該日為合法送達日,並自送達翌日即108 年8 月29日起算上訴期間10日,經加計2 日在途期間,則被告至遲應於同年9 月9 日提起上訴,惟被告於同年月11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有上訴狀及其上之本院收狀戳1 紙在卷可按,顯見被告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駁回上訴之判決。

三、至前揭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有關上訴期間之規定,雖於108 年12月17日修正為20日,嗣於109 年1 月15日公布施行,而於同年月17日生效。惟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12第3 項規定:「上訴期間,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349 條之規定」,則被告本案之上訴期間既於上開規定施行前業已屆滿,自無從適用修正後即現行上訴期間之規定,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白承育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4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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