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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14號

聲請停止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1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丁文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8 年度聲觀字第190 號),聲請人不服本院之裁定(108 年度毒聲字第212 號),提起抗告,於抗告中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停止執行狀所載。

二、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8 年度毒聲字第212 號裁定提起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以108 年度毒抗字第204 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裁判主文查詢結果,及本院依職權查得之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則本件抗告法院既業已裁定,聲請人自無由依據前開法條之規定,向原審法院即本院請求裁定停止執行,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是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2 項規定,向抗告法院聲請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或檢具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向檢察官請求暫緩執行,宜由聲請人斟酌處理之,一併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宋泓璟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1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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