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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18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許博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1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馮政翔

具 保 人 鄭家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5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家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鄭家云因被告馮政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刑保工字第206號),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馮政翔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鄭家云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2 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7 月12日新北檢兆巳108 執5360號函1 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執字第5360號檢察官拘票4 紙及報告書2 紙、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以上均影本)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博然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1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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