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馮政翔
具 保 人 鄭家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5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家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鄭家云因被告馮政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刑保工字第206號),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馮政翔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鄭家云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2 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7 月12日新北檢兆巳108 執5360號函1 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執字第5360號檢察官拘票4 紙及報告書2 紙、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以上均影本)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