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
108年度易字第26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子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子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嗣於108 年5 月6 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是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敘述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