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權哲
- 選任辯護人
- 翁偉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權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845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 年2 月2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4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