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許博然王國耀洪韻婷

原告
詹哲雄
被告
詹永曦
被告
裕豐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邱文郁
上一人代表人
陳政旻
上一人代表人
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一人代表人
陳節如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律師

      邱敘綸律師

上列被告詹永曦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書記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