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5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涂河生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57號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