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祥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祥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羅祥宸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