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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95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潘長生徐子涵李宇銘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康博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70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康博和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查獲,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 年4 月初某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梧州街與和平西路口之某海產店,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佑」之詐騙集團成員(下稱「阿佑」),供其所屬詐騙集團作為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不法詐騙集團之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渠等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而案件有依前揭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 條、第303 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對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實體法上祇有一個刑罰權,再受重複裁判,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至其所稱同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與裁判上一罪在內。

三、經查:

(一)被告康博和前因涉嫌於109 年4 月20日前某時許,將上開郵局帳戶提供「阿祐」使用,由「阿祐」詐騙被害人陳淑娟、劉百城匯款至該帳戶後,再由被告自上開郵局帳戶提領詐得款項交予「阿祐」之犯罪事實,而涉犯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3815 號、第24778 號案件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9 年10月7 日以109 年度審易字第2311號繫屬在案(下稱前案)等情,有前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二)觀諸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前案業經檢察官起訴且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犯罪事實,均係被告以同一提供上開郵局帳戶之行為所涉犯,雖本件與前案之被害人不同,然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核屬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同一案件。茲前案既已先於109 年10月7 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而本件係於109 年12月25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12月25日新北檢德宇109 偵27076字第1090134014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印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 頁),是本件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向不同法院重複起訴,本院既係繫屬在後之法院,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李宇銘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告訴人│詐騙行為                                  │
│      │被害人│                                          │
├───┼───┼─────────────────────┤
│1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3 月間,透過臉書暱稱「│
│      │謝日秀│陳占超」,向謝日秀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
│      │      │致謝日秀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
├───┼───┼─────────────────────┤
│2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3 月24日,透過網路交友│
│      │吳雅惠│網體暱稱「F 」(「林偉峰」),向吳雅惠佯稱│
│      │      │可投資獲利,致吳雅惠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
│      │      │款。                                      │
├───┼───┼─────────────────────┤
│3     │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3 月31日,透過網路交友│
│      │溫玉琪│軟體暱稱「阿文」佯裝香港博弈彩公司職員,向│
│      │      │溫玉琪佯稱可利用博弈公司操作香港彩金投資獲│
│      │      │利,致溫玉琪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
├───┼───┼─────────────────────┤
│4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3 月30日,透過網路交友│
│      │呂艾倫│軟體暱稱「梁嘉豪」佯裝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
│      │      │限公司信貸部主管,並向呂艾倫佯稱可投資獲利│
│      │      │,致呂艾倫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
└───┴───┴─────────────────────┘
 附表二:
┌───┬───┬─────────────┬─────┐
│編號  │告訴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
│      │被害人│                          │(新臺幣)│
├───┼───┼─────────────┼─────┤
│1     │謝日秀│109年4月16日下午1時46分許 │60,200元  │
├───┼───┼─────────────┼─────┤
│2     │吳雅惠│109年4月9日               │150,000元 │
├───┼───┼─────────────┼─────┤
│3     │溫玉琪│109年4月15日下午2時4分許  │20,000元  │
├───┼───┼─────────────┼─────┤
│4     │呂艾倫│109年4月10日下午4時35分許 │60,049元、│
│      │      │109年4月15日下午4時36分許 │31,282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95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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